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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沿革

作者: 日期:2021-07-08 14:07:52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具体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根据实体法规定的权利构成要件来确定。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随着实体法律的完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各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也存在逐渐完善的过程。

1.2001年《证据规定》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2001年《证据规定》”)出台时,对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尚无实体法律规定,2001年《证据规定》实质上确定了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也即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如欲免责,则需自证没有过错。基于此,2001年《证据规定》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赋予了医疗机构较重的举证责任。

2.《侵权责任法》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但对举证责任的规定较为笼统。对于医疗纠纷案件,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改变了2001年《证据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有限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而,在举证责任上,需要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在履行告知义务等特定情形下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作为实体法,虽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较为笼统,但该法出台后,患者转而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3.《医疗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明确和完善。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医疗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平衡了各方的举证责任。如明确了患方承担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受到损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举证责任,但可以对过错、因果关系等难以举证的专业问题申请司法鉴定。可以说,《医疗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在未突破《侵权责任法》实体法规定的基础上,缓和了患者的举证责任。

4. 新《证据规定》施行后,相关规定实现统一。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简称“新《证据规定》”),将2001年《证据规定》中关于医方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删除,不再涉及举证责任问题。自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将统一按照《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各方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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