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6岁,初中生,上课期间住校,2022年5月1日放假回家,4日上午出现乏力、头痛等症状,11:20左右经堂哥送当地医院就诊。12:28腹部B超(医院没有书写病历,B超报告单记载“临床诊断:腹痛?”)检查未见异常,处方诊断“休克”(处方记载抢救药品,可能是后来补记),15:00左右病情危重,其父亲从急诊科背入内科抢救,此时血压测不出,16:28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病情加重后,抽血查肌酐213mmol/L、乳酸脱氢酶275U/L、强丁酸脱氢酶189U/L、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47U/L,证明肝、肾功能受损。
1、为何突发死亡?
尸体解剖发现:血液及胃内容物中均检测出磷化氢成分,提示磷化氢中毒,系磷化氢中毒后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2、何来的磷化氢?
死者堂屋的玉米中放有杀虫药“蚰子药”(磷化铝)。磷化铝水解释放出磷化氢,是保存粮食常用的熏蒸剂,属于高效杀虫剂,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肤吸收,磷化氢进入人体后广泛损害全身各系统引起神经系统和心、肝、肾的出血、变性、坏死,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3、其父母长期居住在家中,该药存放在床前的玉米中,为何其父亲不中毒,母亲中毒相对较轻?
经调查,其母亲5月3日也出现呕吐等症状送涉案医院抢救治疗,血压88/68mmHg,血肌酐164umol/L(40-104umol/L),4日血肌酐223mol/L,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低钾血症、肾功能不全、特发性低血压”,仅予以输液、纠正电解质紊乱、抗感染等处理。4日王某去世后,转上级医院治疗,诊断“急性肾损伤(肾前性、肾性)、急性药物中毒(磷化铝)、急性胃黏膜病变”,经医院抢救治疗后痊愈出院。
堂屋通风条件相对比较好,药物浓度相对较低,所以其母亲中毒症状相对较轻。而王某的卧室与堂屋通过密闭的过道相通,没有除过道外的通风窗户,所以药物浓度相对较高,王某中毒症状较重,加上尚年幼、中毒剂量相对较低,所以多器官严重受损、病情变化较快,最后抢救无效死亡。
其父亲,成年男性,虽然长期与其母亲一起生活,可能中毒剂量较高,所以未表现中毒症状。
4、医疗过错鉴定认为医院有以下过错,是王某死亡的次要原因力。
(1)医方未提供患者张会茶的门(急)诊相关记录,不能如实反映患者就诊时的主诉、病史、生命体征,一般情况及治疗措施。接诊诊断有休克,但无相关体征描述及记录,未重视休克原因,亦未及时收住院治疗或建议转院治疗(无相关记录)。
(2)无相关急诊留观记录:是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抢放前处方记录显示,无医嘱开出时间及护理执行时间相关签字记录,无患者2022年05月04日15:00分被其父亲背入到内料住院部抢救室抢救前的病情变化相关记录(包括生命体征,SPO2等),对后续观察治疗的评估缺失,不能客观反映患者的病情变化。接诊医师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些不良后果的发生,却没有去预见,没有病情的突然变化,只有病情变化被突然发现。
(3)接诊医师警惕性不高。忽略了患者和其母亲系同一家人,而且有相似症状入院。接诊时虽有考虑“食物中毒?”(王某母亲入院时肾功能回报提示急性损害)本应及时收住院完善相关检查(如肝肾功能等)及持续监护,以便更好地对后续病情变化进行评估,处理或及时转诊,但未做到。
(4)转诊时机不恰当。据医方提供的抢救记录,患者王某于15:35出现烦躁,四肢抽搐,潮式呼吸,随之呼之不应,意识丧失,听诊:心音消失,触诊大动脉搏动消失,考虑心搏骤停,呼吸衰竭,休克,立即给予多次CPR及药物抢救,患者心跳复苏,患者家属同意转出…此时生命体征极不平稳,并无转诊时机,以至于在转诊途中再次出现心脏,呼吸骤停,抢救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