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2日,王女士因“下腹部疼痛伴不规律流血1年”到A医院就诊,诊断:1.子宫肌瘤;2.盆腔炎;3.右侧卵巢囊肿。完善术前检查,于2018年12月14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子宫次全切及右侧卵囊肿切除术”。术后腹部疼痛不适,到多家医院就诊。2022年11月15日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CT检查发现:“左中下腹部占位性病变”,12月2日就诊于贵州省人民医院,12月8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腹腔包块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术中发现:左侧腹腔异物残留(纱布)。
王女士回忆,只在A医院做过腹腔手术,所以断定纱布是A医院遗留,遂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产生异议。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医疗团队接受委托后,阅读病历资料发现:1、王女士可能没有手术适应症,2、A医院没有手术资质。纱布遗留腹腔只是问题之一,误切子宫、卵巢可能才是最大的问题。
后经鉴定,A医院有以下过错,承担全部责任:1、针对患者病情选择实施的子宫次全切和双侧附件切除与术前拟实施手术名称不一致且手术指征不明确,术后无病理报告;2、医方是一级医疗机构,无开展择期三级手术资质;3、手术者执业范围是外科而非妇科,属于超执业范围手术;4、双侧卵巢缺失并子宫次全切、完全丧失功能属六级残疾,误工期60-90日,护理期45-60日,营养期45-60日。
一审过程中,A医院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二审过程中,A医院代理人辩称:术中大出血,切除子宫属于紧急避险。立即向合议庭出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证明:1、没有大出血的记载,其代理人的辩解没有任何事实依据;2、手术记录显示,医生犹如摘果实一样直接将子宫、卵巢、输卵管整体全部切除,并没有寻找子宫肌瘤的记录;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启示:1、作为医院,非抢救生命状态下,不要超技术能力、超诊疗范围提供诊疗活动;一定要如实客观记录诊疗经过,病历管理要规范。
2、作为代理人,除了鉴定时向医学专家、鉴定专家说明诊疗经过及医疗过错外,为了合议庭查清案件事实,必要时也要向合议庭解释诊疗经过及过错。